Site Meter

Saturday, December 18, 2010

法律感想

英国是世界最古老的法治国家。
这里报章的法庭新闻,都报导得很详细,写得很清楚。

日前在这里读到一则报导,指一名80岁老翁,用铁锤击伤他太太(61岁)的男友(63岁),结果被告‘蓄意伤人’的罪名成立,被判坐牢2年。

这则新闻,使我联想起我国几年前的一个案例-
当时,一名年迈80,稍有名望的男律师,在首都一起公路意外中,开枪杀死一名骑电单车的青年,结果被告(律师)以自卫和健康状况为理由,上诉得值,法庭宣判他老人家无罪释放。

虽然这两个案例的实况(facts) 有所不同,可是两个国家的法律毕竟相似,难免令人对法庭的判决有所感触; 甚至对我国的司法和主控单位产生质疑,也在所难免。

2 comments:

Anonymous said...

Cityding, 你说得对. 在英国最古老的法律仍执行近800年来是1267 Distress Act. 我们在马来西亚,由于部分 Commonweath,也遵循英国法律。但是,解释可能是不同的根据“需要”。

citiding said...

匿名君,
对,我们的法律是英人留下来的。
不同的是,我们还没有学到他们的法治精神(rule of law),也许需要时间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