姑 且 不 追 究 为 何 他 们 叫“ 刮 痧”, 让 我 们 看 看 上 速 法 律 手 续 为 何 物?
首先,父母转割不动产,如土地·房子给孩子,和其他人的转割手续是没有两 样 的; 只 不 过 印 花 税 比 一 般 的 便 宜 一 半(50%)。 此 印 花 税, 是 根 据 政 府 对 该 不 动 产 作 出 的 估 价, 所 计 算 出 来 的。
另 外, 遗 产 的 分 配 与 转 割, 要 看 死 者 生 前 是 否 有 立 遗 嘱 而 定。 如 有 遗 嘱, 那 么, 遗 产 的 分 配 必 须 根 据 遗 嘱 来 转 割。 此 手 续, 须 先 从 高 庭 办 起, 申 请 Grant of Probate( 遗 产 执 行 人 委 任 书)。
如 果 死 者 没 有 遗 嘱 的 话, 那 遗 产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下 列 两 种:-
(i) 凡 遗 产( 必 须 有 不 动 产 在 内) 总 值 不 超 过 *RM600,000 者, 转 割 手 续 是 根 据Small Estates (Distribution) Act 1955 向 土 地 局 提 出 申 请。
(ii) 假 如 遗 产 总 值 超 过 *RM600,000, 或 者 遗 产 只 有 动 产( 虽 然 不 超 过RM600,000), 那 么, 家 属 必 须 向 高 庭 申 请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(L·A·)( 遗 产 管 理 人 委 任 书), 来 分 割 遗 产 予 继 承 人。
上 速 (i) 和 (ii) 的 遗 产 分 配 额, 是 根 据 Distribution Act 1958 而 定。
立 遗 嘱(Last Will) 的 目 的, 是 要 确 保 将 来, 遗 产 是 根 据 立 嘱 人 的 意 愿 去 分 配。一份遗嘱,必须指名遗产执行人(Executor)(不超过4名);而立瞩人必须在2名证人(Witness-通常是律师)面前签署他的遗嘱,然后由证人当场签名做证,方为有效。 立瞩人的配偶和受益人是不能见证的。
信托书(Trust Deed), 旨在把财产的保管,暂时委托给信托人(Trustee)(不超过4名); 比如,成年人(如家长)成为18岁以下孩子的信托人。 在以往,社团的不动产,都是注册在信托人的名义之下。不过,今天,多数社团的财产,已经转换到社团本身的名义之下。
最后, Power of Attorney(P.A.) 或法定授权书给予被授权人(donee) 绝对的权力/权利处理授权人(donor)的产业,包括转换 · 售卖 · 出租 · 等等。 通常,一名身在国外或因其他不便的业主,可通过P.A.,授权亲人,去管理他的产业。 P.A. 必须在高庭注册后,方能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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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: *Kuasa 是马来文的 “力量; 势力; 权力; 能力”*RM600,000 已修改至RM2百万,尚未实行。
*另注 - 回教斋戒为 'Puasa', 不少华人误称为 'Kuasa'!
3 comments:
句句金玉良言,让我们这些门外汉不但大开眼界,也无形中上了一课宝贵的法律课程.你的贡献大家都记得.
谢谢ohchek. 只想学以致用吧了。
Kuasa 后能做更改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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